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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4〕153号

发布时间:2018-08-23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指示精神,驻合肥市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驻肥省属事业单位”)纳入我市工伤保险范围。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事业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为0.5%。
三、鉴于省财政厅已将2013年、2014年度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拨至合肥市社保专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在2013年、2014年已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认定的单位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所在区的人社局办理)。
四、2013年前确认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参照《关于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93号)执行(市人社局具体办理)。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附: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办事指南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办事指南
一、   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
2、《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
3、《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47
号令)
4、《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
二、   业务办理程序: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首先应在事故发生2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快报(可电话快报),并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办理工伤认定。
2、工伤治疗: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因伤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方可转院。
3、工伤参保登记:
(一)未在合肥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区地税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⒈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⑴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⑵银行帐号证明;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⑷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⑸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⒉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⑴地税机关已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⑵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⑷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⑸《事业单位编制册》及复印件;⑹《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二)已在合肥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须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业务科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⑴《事业单位编制册》及复印件;⑵《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4、待遇申报:
(1)申报工伤医疗费: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一),并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业单位编制册》、《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病历、医疗发票及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申报。
(2)工伤康复费: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康复确认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康复确认书至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结算。
(3)辅助器具配置费: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至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表》规定配置辅助器具,其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一),并携带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5)伤残补偿待遇:一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二),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三)并携带相关材料见(表三)说明,以上待遇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6)工亡补偿待遇:是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二),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须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三)并携带相关材料见(表三)说明。
(8)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相关民事赔偿证明材料。
5、待遇支付:每月25日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转至用人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职工可携单位介绍信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三、服务地址:
(一)办理工伤认定
1. 肥东县人社局: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      
联系电话:67735321
2.肥西县人社局: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90号      
联系电话:68828976
3.长丰县人社局: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58号
                      联系电话:66671853
4.巢湖市人社局:巢湖市巢湖路19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社保科              联系电话: 82185830
5.庐江县人社局:庐江县黄山北路与迎客松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 87309519
6.瑶海区人社局:合肥市明光路1号瑶海区政府
                       联系电话:64496861
7.庐阳区人社局:北二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5699525
8.包河区人社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大楼
                       联系电话:63357477
9.蜀山区人社局: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口蜀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联系电话:65504458
10.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B座2415室
                       联系电话:63679063
11.高新区人劳局: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1楼                    联系电话:65315587
12.新站区人社局: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999号新站区管委会
                       联系电话:64240545  
13.合肥市人社局:合肥政务环路88号社保大厦1411室
                        联系电话:63536493                               
 (二)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合肥市政务环路88号社保大厦二楼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联系电话:63536157
(三)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合肥市政务环路88号社保大厦三楼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63536349、6353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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