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促进职业培训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5〕143号)、《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黑人社发〔2016〕82号)、《关于实施“98113”龙江技能振兴计划的意见》(黑人社发〔2016〕83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职业培训的政策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需要,制定了《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成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成果实施办法.doc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