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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级及以上专家考察休假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2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文件精神,为体现省委、省政府对高层次人才的关心、尊重和爱护,进一步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社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考察休假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专家联系制度,关心人才和服务人才的重要形式,旨在尊重人才和爱护人才方面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并引导专家更好地服务龙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专家考察休假以“关爱人才、促进交流、加强合作”为原则,通过考察休假活动为高层次人才创造放松身心、陶冶情操、有益健康、加深友谊的良好环境,搭建专家与管理服务部门桥梁,促进不同领域的专家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合作。
第四条 参加专家休假的人员范围:院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等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在岗人员。
第五条 专家考察休假每年开展两期,每期组织30名左右省级及以上优秀专家,参照国家级专家休假地点,开展为期一周左右的考察、学术交流和疗养休假等活动。包括历史文化考察、重点企业参观、产学研合作研讨、学术报告、技术交流、文体联谊和疗养休假等形式。
第六条 每期专家考察休假活动评选3-4名表现突出的专家,以鼓励专家踊跃参加集体活动,展现自身的学术技术特长和文体才艺。
第七条 参加休假人员参照近年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所作贡献、荣誉称号、年龄及所在市(地)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等因素综合考虑遴选。参加过休假活动的专家原则上5年内不重复参加。
第八条 专家考察休假活动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每年定期发布通知,公布专家考察休假活动的参加人员、时间、地点和推荐指标等。
第九条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省直各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的专家推荐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单位专家考察休假办法。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家考察休假工作,关心专家,爱护专家,不断提升专家服务管理水平,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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