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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专发〔2014〕17号

发布时间:2018-08-23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3日
 
 
 
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为促进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分类设置、突出重点、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的原则,现就本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医疗、公共卫生和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结构比例标准
 

    (一)医疗等事业单位医疗等事业单位.doc


     对承担医学教学、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根据其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3%。对同等情况下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2%。
 
    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和康复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公共卫生事业单位.doc


   市级公共卫生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三)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等事业单位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等事业单位.doc


 市级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机构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区县级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三、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原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沪职改办〔1999〕14号)附件1《上海市卫生系列实施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岗位设置管理的试行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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