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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引进高层次高素质教育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抓好人才的吸引和汇聚工作,为邛崃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跨越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根据成都市教育局《高素质教育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精神和《邛崃市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年)》要求,结合我市的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引进教育系统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人才发展理念,大力引进一批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坚持“以用为本、统筹实施、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高素质教育人才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年龄50周岁以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省、市(地、州)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国、省级教师。以上人才需具备高级教师(含小学高级)以上职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教育部“211”或“985”重点院校硕士生、普通高校的博士生及获得普通高校硕士生学历,且取得副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四条 考察引进。选择省、市(地、州)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以及国、省级教师等高层次教育人才,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的考察引进。
  第五条 公开招聘引进。每年由邛崃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编办、人社部门、纪检部门、教育部门组成招聘工作组到教育部“211”或“985”重点院校,通过现场考核,招聘高层次高素质人才。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六条 新引进的省特级教师,自来我市公办学校工作之日 起,5 年内每人每月发给2000元的“人才津贴”;给予安家补贴 40万元(分 5 年支付,每年支付 8 万元)。
  第七条 新引进的市(地、州)特级教师,自来我市公办学校工作之日起,5 年内每人每月发给1500元的“人才津贴”;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分 5 年支付,每年支付2万元)。
  第八条 新引进的国、省级教师和教育类省、市学科带头人,自来我市公办学校工作之日起,5 年内每人每月分别发给 1200元、800元的“人才津贴”。
  第九条 新引进的取得学位证书的博士生、获得高校硕士生学历,且取得副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自来我市公办学校工作之日起,按照《邛崃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试行办法》的要求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条 新引进的教育部“211”或“985”重点院校硕士生,自来我市公办学校工作之日起,根据《邛崃市面向重点院校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试行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邛崃市高层次高素质人才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引进人才定期报告、考核评价、跟踪管理制度,引进和培育人才的使用、工作和服务等情况定期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在邛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每月津贴及安家补贴,经考核合格发放。
  第十三条 新引进的取得学位证书的博士生、取得硕士生学历,且取得副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以及教育部“211”或“985”重点院校硕士生,试用期为一年(待遇不变)。试用期间实行每月考核制度,由用人单位在月末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解聘意见,由用人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相关协议或当年考核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5年内辞职或调离我市的,奖追缴已发放的激励补贴,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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