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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办法 云办发[2015]17号

发布时间:2018-08-24



为做好我省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拓展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开辟晋升职级通道,调动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体现个人资历;坚持公平公正,统一职级晋升条件,严格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坚持向基层倾斜,缓解基层公务员因职务晋升难,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使其随着职级晋升相应提高待遇。
二、实施范围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了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省、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正科级及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职级晋升的执行时间
1.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印发之日,即2015年1月15日起实施。
2.从实施之日起至实际操作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若符合晋升职级条件的,仍可按本实施办法晋升职级。
3.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职级的设置
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三)职级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
(四)职级晋升程序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按照所任职务的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审批等环节。
1.初核。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公务员职级晋升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民主测评和考核。对通过初核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部门)或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测评内容应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3.公示。考核合格的拟晋升职级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职级,由工资主管部门审批工资待遇。
(五)任职年限的计算
1.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按以下办法计算任职年限: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 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工作经历、学历等条件,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3.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学历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4.计算任职年限时,按规定缩短或延长计算任职年限条件的,不同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分别计算,不予累加。
5.计算任职年限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六)几种人员的职级晋升
1.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2.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除新录用当年考核不定等次的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和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3.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第2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4.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要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关于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组通〔2014〕37号)规定,严格职数管理,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七)职级晋升后的待遇
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八)职级晋升后的管理
1.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2.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晋升领导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3.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调到州(市)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从实施之日起至各地实际操作前调入州(市)以上机关的公务员,若符合县以下机关职级晋升条件,且现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可晋升的职级,仍可晋升职级。按照原所任职务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二)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意见执行。
(三)县以下事业单位和州(市)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暂不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待中央统一安排部署后,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精心组织
各地区各部门要周密部署,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要开展深入调研,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和人员情况,认真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引发新的矛盾。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各地区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区要在完成集中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工作的基础上,再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四)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
    实施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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